一、享受公费医疗的学生,持医疗证到校医院挂号诊治,病历自行保管,不得丢失。入学一个月经查体合格后享受公费医疗。
二、按国家规定的享受基本公费医疗的范畴,学生公费医疗费用自付10%,四年内公费医疗报销累积最高不能超过年拨款额的100倍。
三、学生患病需转院治疗者,由校医院介绍到指定医院就诊。未经医院医师同意,自请医师、自购药物、自行转院看病及住院治疗者,其费用全部自理。
四、学生因病休学者,第一年可报销医疗费60元,超过部分自理,第二年起,医疗费全部自理。
五、凡因外出实习、劳动、学校组织的外出参观学习,临时患病者,由本单位出示证明,并凭急诊病历及有关检查资料复印件,按经医院同意转指定医院处理,寒、暑假期间,回家临时患急病者,外诊医疗费用经审查仅报当月公疗月拨款额。
六、急诊可就近二级以上医院救治,应及时履行报销手续,需凭急诊病历及住院病历首页、长期或临时医嘱、明细帐单发票等有关资料复印件,经审查按经医院同意转指定医院的规定处理。
七、新生入学体检时发现的各种问题,除短期内能做出明确诊断而进行处理外(包括退回,保留入学资格),个别三个月不能定论,又需进一步检查或治疗者,其费用全部自理,并由有关部门和家长签定协议书。
八、下列疾病属自费诊治:
意外伤害(学校已给学生参加人身保险,意外伤害治疗费用可在保险公司报销),乙型肝炎大、小三阳病毒携带者、乙肝、丙肝、丁肝患者、入学后半年内发现的结核病、血吸虫病、各型症疾、地方疫、各类内分泌及自身免疫性疾患等非学校集体生活所致,非学校所在地区性暴发流行的疾病等,入学前原患的各种慢性病、地方病等。
九、下列费用均不能在公疗费用内报销:
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自杀、自残所需的全部医疗费、挂号费、特诊费、煎药费、药瓶费、预防吸药及预防接种费,各种整容、矫形、健美的手术(如镶牙、洁牙、牙列矫治、取雀斑、做重睫、斜眼矫治、人造酒窝)、验光、配镜、近视治疗、气功、按摩、药物人流、陪床、取暖及营养滋补药品、各种药酒和药引子(鸡、肉、蛋、粉)等属于国家规定的自费范畴。龋齿治疗自付60%。
十、严禁转借医疗证和本人挂号而供他人看病,一经发现,按违反校纪处理。
十一、国家公费医疗制度改革后,将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另行规定。
校医院
一九九九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