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生公寓
消防安全管理及处罚规定(试行)
(2001年3月29日)
为了加强学生公寓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安全管理处罚办法》、《水电管理规定》、《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学生公寓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为后勤集团主要负责人,其管理部门为后勤集团房产宿舍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学生公寓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经常性消防安全检查,有权对违反防火安全及安全用电规定的学生和有关人员进行教育并按章做出处罚,有权提出行政处分的建议。
二、各院、部负责对本学院学生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和对本学院学生宿舍防火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和报告火灾隐患;协助后勤集团落实对违章学生及有关人员的经济处罚,行使行政纪律处分权力。
三、各院、部应为本学院每间学生宿舍落实一名防火安全监督员,并将监督员名单报后勤集团,当学生宿舍调整和新生进校后应将调整后的安全监督员名单及时报后勤集团。
四、学生公寓室内外的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计、安装规范要求,电气线路的敷设、安装和维修必须由持有上岗证的正式电工承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乱拉乱接电气线路和电器设备。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如需在公寓内敷设电气线路,必须向房产宿舍管理中心出具学校准许敷设的相关证明或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六、学生公寓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必须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作业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证。
七、学生公寓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各公寓走廊、楼梯、安全出口必须保持畅通无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堆放物品。
八、学生公寓内严禁乱拉乱接电线,严禁使用液化气或明火做饭。严禁使用蜡烛及其它明火材料照明,严禁在学生公寓楼内吸烟,严禁在楼内焚烧废纸、废物和其它物品。
九、学生公寓按配置标准配备消防设备和器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破坏和挪作他用。
十、学生公寓内除学校统一安装的照明线路、灯具及电源插座外,任何人不得随意乱拉电线,破坏原有线路,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十一、鉴于我校电气线路老化,负载有限,为了保证学校财产及学生生命、财产安全,学生公寓严禁使用下列违章电器:电炉、电热杯、热得快、电熨斗、电风扇(学校统一安装的除外)、应急灯、电加热类器具及生活电炊用具。
十二、宿舍内只允许使用三台以下电脑(含三台)。具体规定见《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生个人微机管理暂行规定》。
十三、宿舍人员离舍时,必须拔掉电源插座上的用电设备,对违反规定的人员要进行教育,经教育不改者没收用电设备并予以处罚。
十四、对违反以上规定的人员按照《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的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十五、单位和个人有两种以上违规行为的分别处罚,合并执行;两人以上违规的,根据情节分别处罚。
十六、各院、部接到本单位人员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通知书后,有责任督促被处罚的个人执行处罚决定,对拒交罚款者,应予批评教育,必要时给予纪律处分。
十七、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分别处以下列经济处罚,没收违章器具,并责令限期整改:
1、在学生宿舍内吸烟,按每个烟头罚款50元处罚。
2、在宿舍内点蜡烛或用其它明火照明的,罚款50元。
3、在楼内、室内焚烧废纸物品的,罚款200元。
4、在宿舍内乱拉乱接电线的,每处罚款50元。
5、在宿舍内使用违章电器和各类明火炉具的,罚款200元。
6、在宿舍内违章使用电器的,罚款50元。
7、将室内电线偷接到公用电源线上的,罚款100元。
8、由于乱拉乱接电源线、使用违章电器、违章使用电器等引起火灾的,交校公安处防火部门查处。
9、破坏消防器材设施,赔偿一切损失并罚款100元。
10、私自在室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罚款100元。
11、不积极配合、阻挠防火安全检查的,视情节罚款50—200元。
12、以上罚款由房产宿舍管理中心开具学校统一处罚票据,罚款按规定上交学校。
十八、本规定由防火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九、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