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建设优良的校风和学风,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本着以思想教育为主,纪律处分为辅,教育与处分并重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视其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以下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 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一年(对毕业班的学生留校察看期为3—6个月),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可按期解除;有突出事迹,可提前解除;经教育不改或在留校察看期间仍犯有错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 对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扰乱社会和学校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批准组织集会和游行示威,对策划者、组织者一律开除学籍;对参与者不听劝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二)组织罢课、罢考,扰乱教学秩序,对策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参与者不听劝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成立各种社团和其它组织,对策划者和骨干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四)对使用互联网、手机、广播等传播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信息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五)未经批准,自行组织跨校、院(部)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六)对于书写、张贴、散发大、小字报或反动宣传品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对阻挠清理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七)未经批准邀请校外人员来校举办讲座或讲演,视情节对组织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八)凡在校内公共场合发表反动言论和演讲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条 触犯国家法律、法令和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
(一)被处以拘役、管制、劳教、徒刑、宣告缓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五条 偷窃、诈骗、冒领国家和个人财物或破坏公共财物、设施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照价赔偿外,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价值不满200元,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二)价值不满500元,给予留校察看或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价值在500元以上,或屡教不改、重复作案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参与打麻将或赌博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参与打麻将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二)凡给打麻将或赌博者通风报信,阻挠工作人员查处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三)凡以现金或其他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除没收赌具、赌注外,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为首者从重处理。
第七条 生活作风不严肃、品行不端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男女交往举止不得体,虽情节较轻但两次以上被查纠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二)以威胁手段逼迫对方与自己谈恋爱者,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有流氓行为,情节较轻者,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非法同居或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凡阅读淫秽书刊或观看淫秽录像片、软件(片、盘)者,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制作、复制、传播、贩卖淫秽物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打架斗殴、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故意挑起事端或促使事态扩大,虽未动手打人,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动手打人,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结伙打架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持刀、棍等凶器伤害他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纠集校外人员来校打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离校一天,按旷课4学时计算),给予下列处分:
(一)达到8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达到16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达到24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达到32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达到50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凡考试违规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考试违纪者,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二)考试作弊者(包括双方),给予留校察看或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由他人代替考试、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信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晚上熄灯后,进行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且不听劝阻者,除没收活动器材外,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二)夜不归宿或经常晚归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未经批准在大学生公寓以外租房住宿,经教育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未经批准,在宿舍留宿他人,给予警告处分;
(五)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宿舍楼内违章用电、使用违章电器或使用明火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熄灯后在宿舍点蜡烛两次以上,除照章罚款外,给予警告处分;在宿舍点蜡烛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八)在宿舍楼内聚众起哄、滋事,为首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在宿舍楼内或从楼上往楼下摔、砸东西者,给予留校察看或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在宿舍内饲养宠物,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十)违反学校的一日生活制度,或影响他人正常的学习和生活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进行经商或经营性活动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校内进行倒买倒卖活动,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二)承包、经营营业性的录相放映及其它活动者,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去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录相厅、歌舞厅等)打工者,给予警告处分;
(四)散发、张贴宣传广告品者给予警告处分;对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五)去宾馆、歌舞厅、餐厅等进行三陪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参与、从事不健康活动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封建迷信活动者,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对传销组织者加重处理;
(二)凡参与或组织邪教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凡参与、从事色情或吸毒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凡涉及网络、计算机等的违纪行为,按照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大学生使用互联网管理办法(暂行)》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一)扰乱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影剧场、会场等公共场所秩序者;
(二)露宿操场或在教室睡觉不听劝阻者;
(三)因考试成绩、违纪处理、学生就业等原因,对教师或学校工作人员寻衅滋事者;不尊重教师,威胁侮辱教师并造成一定影响和后果者;
(四)在教室、宿舍内吸烟经教育不改者;
(五)课堂上使用手机,经教育不改者;
(六)未按时离开宿舍,三次以上被查纠者;
(七)上课时间进行与上课无关活动被查纠两次以上者
(八)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者;
(九)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
(十)提供伪证,伪造证明,涂改证件等弄虚作假者;
(十一)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或困难补助者;
(十二)违反学校门禁制度或翻越学校围墙者;
(十三)有酗酒行为且造成不良后果者。
第十七条 本条例未列及的其它违纪行为可参照本条例的第三至十五条的类似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八条 加重或减轻处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1、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
2、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
3、同一次处理中,违反多项校规者,合并处理;
4、第二次违纪受到处分;
5、第三次违纪,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违纪后,认错态度好,能主动揭发坏人坏事者,可酌情减轻处分。
第十九条 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条 处分决定的管理和报批程序:
(一)研究生的违纪处理由研究生院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其处分决定报学生工作处备案;本、专科学生的处分由学生工作处主管。
(二)留校察看及其以下的处分,由各院(部)研究决定,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三)跨院(部)或特殊情况下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工作处会同有关单位处理。
(四)开除学籍处分,由院(部)提出处理意见,主管部门审核,报学校批准。
(五)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书由主管校领导签字、加盖学校公章后发至各有关单位及学生本人,同时抄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六)学生的处分决定应归人本人档案并通知学生家长。
(七)对有关部门协同调查处理的学生违纪事件,如有关部门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要求复议。
第二十一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受理学生对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二十二条 受处分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书后,若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进行申诉。申诉程序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实行。
第二十三条 留校察看处分的解除,由各院、部根据本人表现研究决定,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并将与原处分决定一并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四条 对违纪学生要热情帮助,严格要求,处理时要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处分结论要同学生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意见,对学生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
第二十五条 对于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的学生,处分后,经过一段时间考察,能够认真改正错误,各方面表现突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撤销处分:
(一)获得“校、院(部)优秀学生”称号,三等或三等奖学金以上或校、院党组织、团组织授予的先进称号;
(二)在校级或校级以上举行的学习竞赛或学习统考中取得优异成绩,平时表现突出;
(三)在维护校园秩序和社会治安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四)在学年总评中,进步显著,有先进事迹。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考察期一般不得少于一年,记过处分的考察期一般不得少于两年。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撤销处分:
(一)考察期未满的;
(二)因考试作弊受处分的;
(三)在校期间受到两次或两次以上处分的;
(四)未修完学业,中途退学的。
第二十六条 撤销处分报批程序和时间:
(一)撤销处分由本人申请,各院审核并签署意见(附有关材料),报学生工作处审核,由学校批准。
(二)撤销处分工作,在毕业前最后一学期办理。
第二十七条 撤消处分后,处分原件不再存入本人档案,学校留存。
第二十八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其户口迁回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由工作单位来的学生户口迁回原单位。
第二十九条 对受处分学生的处分决定应单独行文,并及时存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过去所颁发的有关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凡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