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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
国家奖学金是中央政府出资设立,面向全国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贫困本专科学生的奖励资助形式。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的素质全面发展,同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国家奖学金的资助对象和基本申请条件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计划内本专科学生,包括当年考入我校的全日制本专科生以及在校全日制本专科生。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或全国统一高考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根据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学习成绩、实践和创新能力、文化素质,身心素质以及遵纪守法等具体指标对学生进行全面素质考核,成绩优秀。
第二章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资助金额
国家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4000元。
第三章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
国家奖学金按学年度申请和评审,在学校学年总结评优的基础上进行。
根据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学生个人向所在院(部)提出申请(可每年连续申请),并提交《国家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程序如下:
1.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院级以上“优秀学生”称号获得者,家庭经济困难。新生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新生高考成绩位居考入我校的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生的前5%;家庭经济困难。
符合以上条件者均可向所在院(部)提出申请。
2.班级评议: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各学生班在政治辅导员的指导下,成立国家奖学金评议小组,小组成员由政治辅导员、班长、团支部书记以及学生代表组成,学生代表由学生民主选举产生。评议小组的人数不低于全班人数的20%。
评议小组应以对全班学生高度负责的态度,依据有关文件精神对每个申请国家奖学金者认真评议,做到公平、公正。
3. 院(部)审核:
各院(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对班级评议结果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结果公平、公正和工作顺利进行。
4.院(部)公示:
国家奖学金评定实行公示制,各院(部)将国家奖学金评定结果在本班、本院(部)公示三天,各院(部)、学校均设立国家奖学金公示举报电话,确保此项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5.学校审批:
各院(部)将国家奖学金评定结果上报学校,学校复核后在全校公示三天,无异议后上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界定
1.学生本人填写《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所填内容应翔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
2.班级国家奖学金评议小组依据本人困难程度和《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进行摸底排队。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在校生活俭朴,月生活费低于西安居民的平均最低生活标准线并难以支付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等各种费用的学生。
第五章 国家奖学金的发放
国家奖学金按学年度发放。
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再发给学校奖学金,只授予学校评定的相应级别优秀学生称号,不得申请当年的国家助学金和困难补助。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如有欠费或校内贷款,应首先交纳欠费和还贷。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发或追回国家奖学金:
1.在申请国家奖学金过程中不如实填写《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家庭经济收入与所填数额不符;
2.所开家庭经济困难证明不真实、弄虚作假,
3.平时吃穿超度,抽烟、酗酒、铺张浪费等;
4.违反校规校纪,受到校、院(部)通报批评以上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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