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大学生使用互联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了引导大学生全面成材、健康成长,正确使用互联网,使之在学习、科技活动中更好地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鼓励学生使用互联网进行思想道德、专业理论、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文化素质、身心素质等方面的学习与信息交流。禁止使用互联网玩游戏、传播有害信息。
第三条 大学生在使用互联网时,要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在教学计划之外使用互联网要遵守学校的日常生活制度,不得影响正常的学习和生活。
第四条 学生宿舍之间设立互联互通的计算机局域网,事先必须向学校网络中心提出申请,并有专人负责,经批准后方可布线、开通使用。学生宿舍已建的计算机局域网,要补办审批手续。日常使用中负责人要对网络的相关事项负全责,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严禁利用计算机及网络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学校规定实施的信息;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信息;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信息;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信息;
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影响社会稳定,干扰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的信息;
6.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信息;
7.公然侮辱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信息;
8.损害国家机关、学校信誉的信息;
9.其他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校纪校规的信息。
第六条 严禁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活动:
1.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2.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3.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5.攻击计算机网络系统的;
6.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七条 学生有向有关部门或网络管理单位报告任何计算机违法行为的义务,当发现或收到有害信息时,应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 违反本管理规定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直至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1.利用个人计算机或网络故意查阅或观看政治有害信息或黄色信息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利用个人计算机或网络组织观看、传播或对外发布政治有害信息或黄色信息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3.有意在网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者,给予严肃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或攻击网络系统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除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有意在网上传播、扩散或编制病毒者,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并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6.使用网络时,造成泄密事故者,给予严肃批评;造成重大事故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有意泄密者,加重一级处分;
7.对于未经学校审批私自在宿舍建立的计算机局域网,学校将强行拆除、没收相关设备,并给予有关人员记过以上处分;
8.由于使用互联网而违反学校的日常生活制度,影响正常的学习和生活,视情况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以上处分的审批权限及程序按《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大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执行。
第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2002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