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下列表现之一者,应认定为不合格党员:
1. 政治立场动摇,丧失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或怀疑反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公开散布消极落后甚至反动的言论,经批评教育仍无悔改。
2. 毫无组织观念,拒不执行组织决定,不服从组织分配,经批评教育仍无悔改,或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
3. 违背党的宗旨,立党为私,群众反应强烈,经批评教育仍无悔改,或在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威胁时,不能挺身而出甚至临阵脱逃。
4. 工作消极懈怠,学习不思进取,思想自甘落后,造成恶劣影响,或工作失职、渎职造成责任事故,严重损害国家和学校利益。
5.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违反党的纪律和校规校纪,情节严重,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经批评教育仍无悔改。
6. 严重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损害党的形象和学校的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经批评教育仍无悔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