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部门:
为加强学校票据管理,保证学校资金及时到账,维护学校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及税务管理部门的要求,学校在征求相关科研人员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了《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科研项目开具发票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科研项目预借发票申请表
2.科研项目预借发票承诺书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2016年6月20日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科研项目开具发票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票据管理,保证学校资金及时到账,维护学校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及税务管理部门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的收款凭证。
第二章 发票开具的要求
第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科研项目经费到账后,
收款单位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第四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因特殊情况确需预借发票的,必须履行本规定相关要求。
第五条 科研项目经费来款,由学校财务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资料出具发票。
相关资料包括:银行到款单,合同复印件,《陕西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报告表》(计划财务处网站下载,一式2份),对方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
第六条 预借发票应提供的资料,除以上资料外(不含银行到款单),还需提供科研项目预借发票申请表(部门和科学研究院领导审批),科研项目预借发票承诺书(项目负责人签字)。
第七条 涉税项目处理
1.横项科研项目预借发票,项目负责人需提供可足额垫支税费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同时填写《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大学非差旅费借款表》,以转账方式预缴税费。
2.若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余额不足或项目负责人没有可用于垫支税费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则需个人以现金方式缴纳税费。
第八条 学校财务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合同书约定的应到账金额出具发票。
第九条 同一项目负责人预借发票不得超过3张;预借发票后,规定经费到账时间为自开票日起3个月内。发票交至来(付)款单位后,项目负责人应督促对方单位妥善保管发票并及时、按期付款。
第十条 项目经费到账后,项目负责人或经办人员需到原开票地点办理核销预借发票和入账相关手续,应缴税费从相应项目经费开支,已缴税费原渠道退回。
第十一条 发票一经出具,项目负责人应对发票的安全性、完整性负全责,因保管不善导致发票遗失、毁损的,按国家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有关发票管理办法处理。
第十二条 发票因对方原因退回作废的,需由对方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发票因项目负责人原因退回作废的,需由项目负责人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并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批。提供以上手续后,方可到学校财务主管部门办理注销预借发票手续。已预缴税款的,需待税务局办理完退税手续且退回税款后,方可退回相关税款。
第十三条 若预借发票的相应经费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到账,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将发票退回学校财务主管部门。逾期未到账且不退回发票的,学校财务主管部门将于开票日起第4个月冻结项目负责人的全部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开票后满6个月,经费仍未到账且不退回发票的,学校财务主管部门将冻结项目负责人全部科研项目经费,直至其经费到账或退回发票。
第三章 附 则